何某杀死亲子、刺伤小姑案:一审判三年

发布时间:2019年5月30日 分类:成功案例

案件简介

何某因怀疑丈夫出轨及丈夫、家婆一家欲加害自己,产生轻生念头。2013年某日,何某持水果刀刺死其子杨某,并刺伤小姑杨某君后自杀未遂。

李旭峰律师接受委托后,申请对何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。经鉴定,何某患有严重被害妄想症,作案时对杀害儿子一事无刑事责任能力,对刺伤小姑一事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。

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何某提起公诉。

公诉机关指控意见

公诉机关认为,何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一人死亡、一人受伤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辩护意见(李旭峰律师辩护词节选)

一、关于杀死亲子部分,何某无刑事责任能力,依法不负刑事责任

经司法鉴定,何某在杀死儿子杨某时无刑事责任能力,依法不负刑事责任。

二、关于刺伤小姑部分,何某具有多项法定从轻情节

  1. 犯罪未遂:何某刺伤杨某君时,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,属犯罪未遂,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  2.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:何某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,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  3. 婚姻家庭矛盾引发: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,具有偶发性,何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。
  4. 认罪悔罪:何某当庭认罪,悔罪态度好。

三、量刑建议

综合犯罪未遂、限定刑事责任能力、婚姻家庭矛盾、认罪悔罪等情节,建议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法院认定

法院经审理认为,何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一人死亡、一人受伤,构成故意杀人罪。经司法鉴定,何某作案时对杀害儿子一事无刑事责任能力,依法不负刑事责任;对刺伤小姑一事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何某刺伤小姑部分属犯罪未遂,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,何某认罪悔罪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
判决结果

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李旭峰律师点评
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精神障碍引发的家庭悲剧。辩护的核心在于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,最终鉴定结论认定何某在杀害亲子时无刑事责任能力,依法不负刑责;刺伤小姑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,依法从轻处罚。这一结果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刑罚,也体现了刑法对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区分原则。

刑事案件中,当事人的精神状况往往被忽视。对于存在异常行为或家族精神病史的嫌疑人,及时申请精神病鉴定,可能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。

本文于2026年3月更新。李旭峰律师,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,电话135-0007-962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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