许某二人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不起诉

发布时间:2019年7月16日 分类:成功案例

许某非法经营一案,李旭峰律师认为许某不构成犯罪,并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,后检察院以情节轻微,对许某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【廉检公诉刑不诉(2019)91号

主要辩护观点:

非法经营罪,是指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许可经营专营、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,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,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本案涉案油品为轻循环油,系由有合法经营石油化工产品资格的廉江市XX有限公司向同样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茂名市茂南XX化工有限公司购买。许XX只是协助联系卖家供货给廉江市XX有限公司。轻循环油为柴油基础油,不是柴油,既非成品油,亦非危险化学品,不属于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。许XX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

律师点评
本案的关键在于涉案油品是否属于“成品油”或“危险化学品”。我们调取了相关产品质量标准、行业分类文件,结合证据反复论证,最终说服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。类似案件在茂名地区有一定代表性,当事人遇到这类问题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。

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
廉检公诉刑不诉(2019)91号
第1页 - 许某非法经营案
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
廉检公诉刑不诉(2019)91号
第2页 - 许某非法经营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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