韩某某、陈某甲诉邵某某继承纠纷案:遗产分割协议获法院支持

发布时间:2019年5月30日 分类:成功案例

案件简介

被继承人陈某乙于2012年4月意外身故,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妻子韩某某、儿子陈某甲及母亲邵某某。陈某乙去世后,三继承人在其生前单位见证下签订了《关于陈某乙意外身故后有关遗产及债务的协议》,对抚恤金、保险金、房产、车辆等遗产及债务进行了分配。协议约定,尚欠房贷约27万元的房屋(陈某乙与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)由韩某某负责偿还,该房归韩某某及陈某甲所有,各占50%份额,邵某某不再参与该房产继承。

协议签订后,韩某某依约还清房贷,但邵某某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韩某某、陈某甲遂诉至法院。

诉讼请求

判令茂名市路*号房由原告韩某某、陈某甲继承(遗产价值22万元)。

被告意见

被告邵某某未到庭应诉,但向法院邮寄了一份其草拟的协议,提出两点要求:1. 在陈某甲未成年之前,韩某某不得擅自出售、转让或抵押陈某甲的房产份额;2. 邵某某有权随时到该房居住并探望陈某甲。原告对第一点表示不接受。

代理意见(李旭峰律师为原告代理)

一、原、被告三方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,各方应严格履行。

二、原告韩某某已依约还清房贷,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。

三、被告邵某某在协议生效后单方增加条件,未经原告同意,不应影响协议履行。

法院认定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三方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合法有效,各方均应严格履行。原告已依约履行义务,被告就该协议增加的主张未获原告认可,不予采纳。

判决结果

一、茂名市路*号房由原告韩某某、陈某甲继承,各占50%份额。

二、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邵某某负担。

案号:(2013)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34号

李旭峰律师点评
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成员之间遗产分割纠纷。被继承人去世后,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书面协议,是避免长期诉讼、维系亲情的重要方式。本案中,三方在单位见证下签订的协议内容明确、合法有效,法院最终支持了协议的执行。

值得关注的是,被告虽未到庭,但其提出的附加条件反映出对孙辈财产安全的关切。法院在判决中未予采纳,但这一诉求本身提示我们: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遗产分割时,如何平衡各方利益、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益,是实践中需要关注的问题。

本文于2026年3月更新。李旭峰律师,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,电话135-0007-962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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