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村建房工人摔伤,是雇佣还是承揽?二审改判责任比例从90%降至30%
发布时间:2026年5月26日 分类:成功案例
案号:(2024)粤08民终4036号
案由: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
二审裁判结果:撤销一审判决,改判定作人仅承担30%的赔偿责任
代理律师:李旭峰律师(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)
一、案情回顾:一次高空摔伤引发的责任之争
2022年5月,林某(化名)受同村村民林某超、林某宁的邀请,为其位于湛江市某村的住宅进行外墙贴瓷砖工作。双方口头约定按实际完成的平方米数结算报酬。2022年6月17日,林某在大门口外墙贴瓷砖时,从自行搭建的简易木架(或脚手架,双方存争议)上摔下,导致左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、多根肋骨骨折等损伤,住院11天,医疗费共计3.7万余元。
事故发生后,林某自行委托鉴定为十级伤残。林某超一方在事故前已通过微信向林某的儿子借支了1.8万元,事故后又结算了1.6万余元尾款。林某主张其系受林某超、林某宁雇佣,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林某超、林某宁则认为双方系承揽关系,且林某自行搭建简易木架导致事故,应自负主要责任。
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个人劳务关系,判令林某超、林某宁承担90%的赔偿责任,赔偿林某38808.46元。林某超、林某宁不服,委托李旭峰律师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二、二审核心争议与代理思路
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:
- 双方之间是个人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?
- 如为承揽关系,定作人是否尽到选任义务?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?
- 误工费是否应计算出院后的休养期?诉前鉴定费如何处理?
代理思路一:力证“承揽关系”,推翻一审认定
一审法院认定劳务关系的主要理由是:林某超提供工具、指示工作、支付报酬。但我们通过仔细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和付款细节,发现以下几个关键事实:
- 工作时间自主安排:林某超曾多次通过微信询问“这么好的天气怎么不做工”,林某的儿子回复“中午落水,不敢做”“我过两天再过来做”。这表明林某一方完全自主决定何时开工、何时休息,林某超无权强制要求其出工。
- 按成果结算,非按日计酬:双方明确约定“按平方算工钱”,且林某超在微信中表示“先转3千,做完再一起结算,没做完之前你不要再问我拿钱”。这是典型的承揽合同特征——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结算依据,而非以提供劳务时间长短计算报酬。
- 工具并非全部由定作人提供:林某超一方仅提供了水泥、瓷砖等建筑材料及部分脚手架,而贴砖用的铲子、泥刀、灰桶等专业工具系林某自备,这也符合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自带工具的习惯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: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。但是,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因此,我们主张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,林某超、林某宁仅在选任过错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,而非全额雇主责任。
代理思路二:定作人选任过错有限,责任比例不应超过30%
退一步讲,即使法院认定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(将2米以上高空作业交由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施工),该过错也不应达到90%的程度。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林某自行利用废弃木板、竹排钉制简易木架,且未向定作人提出增加安全设施的要求。根据《高处作业分级》国家标准(GB/T3608-2008)及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》,林某作为长期从事外墙贴砖的工人,应当清楚高空作业的风险,却主动使用不安全的简易木架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我们提出:定作人未提供大门处脚手架确有过错,但该过错仅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;林某自制的简易木架断裂才是直接原因。因此,定作人的责任比例不应超过30%。
代理思路三:误工费应计算医嘱休养期,但鉴定费不应由定作人承担
一审法院仅按住院11天计算误工费,明显与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七条规定不符。该条规定:“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。”林某出院医嘱明确“术后3月内避免患肢剧烈运动及过度负重”,因此误工期应为住院11天+出院后90天=101天。
但同时,林某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(十级)被法院委托的重新鉴定(不构成伤残)推翻,根据“谁主张谁举证”原则,其自行委托的鉴定费应由其自负;而诉前法院委托的鉴定费3426元,属于诉讼必要支出,应纳入总损失中按比例分担。
三、二审判决结果
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,判决如下:
- 改判法律关系:撤销一审“个人劳务关系”认定,改判为承揽合同关系。
- 调整责任比例:定作人林某超、林某宁仅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林某自行承担70%。
- 调整误工费:认定误工期为101天,误工费从2431.6元改判为19136.87元(但因责任比例大幅下降,最终赔偿总额反而减少)。
- 处理鉴定费:将诉前法院委托的鉴定费3426元纳入总损失,按比例分担。
最终赔偿金额:一审判决林某超、林某宁赔偿38808.46元;二审改判为15549.53元(已扣减定作人垫付的鉴定费3426元),为客户减少赔偿支出23258.93元,减幅约60%。
四、律师点评:本案的几个典型意义
- “劳务”与“承揽”的区分标准:在建筑、装修等行业,很多个人用工不签书面合同。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工作时间自主性、工具提供方、报酬结算方式等要素。能够证明“自主安排时间”“按成果结算”“自带主要工具”,就有望被认定为承揽关系,从而大大降低定作人的赔偿责任。
- 高空作业的选任义务:即使是承揽关系,定作人将2米以上高空作业交由无资质人员施工,仍然存在选任过错,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。本案30%的比例,可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。
- 误工费的计算细节:很多伤者只盯着住院天数,忽略了出院医嘱中的“休养期”。根据司法解释,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养建议是认定误工期的直接依据,应当在诉讼中充分主张。
- 鉴定费的举证责任:单方委托的鉴定被推翻后,其鉴定费一般由委托方自行承担;法院委托的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,按胜败诉比例分担。本案二审纠正了一审遗漏鉴定费的问题。
五、李旭峰律师提醒
农村自建房、小型装修工程中的用工纠纷非常常见。对定作人(业主)而言,建议:
- 尽量与有资质的施工队签订书面承揽合同;
- 不为工人提供简易危险工具,主动提供安全作业环境;
- 为工人购买短期意外险,降低自身风险。
对承揽人(工人)而言,建议:
- 确认作业环境安全,拒绝使用不安全的简易设施;
- 保留工资结算、工时安排的证据,以防法律关系认定不清;
- 受伤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,准确计算各项损失。
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用工责任纠纷,欢迎联系李旭峰律师。 我将根据案件事实,为您精准分析法律关系,制定最优诉讼策略。
电话:135-0007-9622(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)


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,法律功底深厚、扎实,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,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、合伙人。投身律师行业之前,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,多次破获大案、要案,成为执业律师...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