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电站合同纠纷案:二审全面改判驳回原告诉请
发布时间:2026年9月8日 分类:成功案例
办案机关: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
判决文书: (2026)粤09民终1728号
代理律师: 李旭峰,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
一、案件背景
1999年2月,某电站(个人独资企业)与原股东甲签订《协议》,约定电站使用甲所在村集体山岭做前池,每年补偿2万元,但考虑到甲系股东且电站经济效益不佳,“暂不收”补偿款,同时约定“当甲退出股东或新增股东入股时”开始收取。
2012年,甲与原股东签订《退股协议》,由甲接管电站全部管理权和收益权,成为电站实际唯一控制人。2017年,甲与乙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,经调解达成协议:甲经营电站至2022年2月28日,此后由乙经营至承包期满。2022年8月,电站投资人变更为乙。
2025年,甲依据1999年《协议》起诉电站及乙,要求支付自2022年3月起的山岭使用补偿费及违约金。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诉请,判令电站支付补偿费及违约金,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。电站及乙不服,提起上诉。
二、代理思路与核心观点
二审阶段,代理人围绕权利基础、协议性质、债权消灭、诚信原则等维度提出上诉意见:
(一)原告未能证明其对涉案山岭享有合法物权
甲主张山岭补偿费的前提是其对山岭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,但其始终未能提交林权证、承包合同或村委会证明等任何权属证据。权利基础缺失,补偿金主张无从成立。
(二)1999年《协议》系股东内部出资约定,而非电站对外租赁合同
协议签订时甲本人即为电站股东,条款明确表述“甲是股东,所以暂不收”“当甲退出股东或新增股东入股就要收”,表明该约定的本质是股东内部关于非货币出资及退股补偿的安排,而非电站对第三人的持续性租赁义务。乙并非签约方,该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。
(三)甲取得电站全部控制权后,债权因混同而消灭
2012年甲接管电站后,其本人既是债权人(依据《协议》享有补偿金请求权),又是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,债权债务归于一人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六条,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,债权债务终止。其在独自经营期间从未主张过该补偿金,该土地权利已实质转化为电站资产。
(四)电站权益转让时未作保留,应视为权利已随电站一并转移
2012年至2017年间,甲与乙达成合伙协议,乙支付对价取得电站部分权益。在整个磋商、签约、诉讼调解及经营权移交过程中,甲从未披露1999年《协议》的存在,也未主张任何山岭补偿费。其收取整体对价后,再就同一资产重复主张利益,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构成权利滥用。
(五)《协议》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
(2017)调解书仅对经营期限作出分段安排,并未使用“退伙”或“退出股东”的表述,双方合伙关系并未终结。《协议》约定的“退出股东”付款条件尚未成就,甲的请求权并未发生。
三、案件结果
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上诉意见,认为:甲未能证明对涉案山岭享有物权,其在多年合伙经营及权益转让过程中从未主张过该费用,已实际放弃行使权利,且该协议对不知情的乙不具有约束力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甲全部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由甲承担。
四、办案手记
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,在于厘清了合同主体、权利基础与交易习惯之间的逻辑关系:
1. 权利基础审查是合同纠纷的起点
任何主张权利的一方,都必须首先证明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来源。甲始终未能提交山岭权属证据,其诉请的权利基础自始缺失,这一根本性缺陷不应被回避。
2. 合同性质的认定决定合同效力范围
同一份《协议》,一审认定为电站对外租赁合同,二审认定为股东内部出资约定。定性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合同对非签约方是否具有约束力。在代理此类案件时,必须结合签约背景、条款文义、当事人身份等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的真实性质。
3. 债权混同规则在企业控制权变更中的适用
当一人同时具备债权人身份和债务人控制人身份时,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,这是《民法典》的明文规定。在个人独资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时,原控制人未及时主张的债权,可能因混同而被认定为消灭,不能在其转让控制权后再行主张。
4. 长期不行使权利应受诚信原则约束
甲在2012年至2022年间从未主张过该补偿金,在多次诉讼、调解中也从未提及该协议,乙支付的对价是基于电站整体资产的价值。在此情况下,甲在权益交割完成后再行主张,违背了诚信原则和交易的基本预期。
5. 附条件条款的文义应严格解释
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“退出股东”或“新增股东入股”,调解书仅约定分段经营,并未解除合伙关系。二审法院严格依据文义认定付款条件未成就,避免了将“分段经营”等同于“退伙”的扩大解释。
附:相关文书索引
-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(2026)粤09民终1728号)
- 高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(2025)粤0981民初7219号)
- 高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((2017)粤0981民初1637号)


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,法律功底深厚、扎实,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,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、合伙人。投身律师行业之前,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,多次破获大案、要案,成为执业律师...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