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某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案:检察院不批准逮捕,成功获释

发布时间:2019年5月30日 分类:成功案例

案情介绍:

林某于2009年参与“***”手机软件传销活动,后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(未执行)。2013年1月,林某在办理出境手续时被公安机关执行拘留,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。

李旭峰律师接受委托后,通过会见及调查取证,认为林某系该传销活动的受害者,不构成犯罪。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,李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。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律师意见,对林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,林某当日获释,后被取保候审。

辩护意见(法律意见书节选)

一、林某不具有犯罪故意,不构成犯罪

  1. “***”公司披着合法外衣,具有极强欺骗性。该公司曾随国家领导人出访、赞助公安部晚会、在《人民日报》刊登广告,其法定代表人曾获国家领导人接见。在案发前,众多政府机关及官方媒体均受其蒙蔽。
  2. 林某作为底层代理商,对该公司的运作模式合法性深信不疑,无法知晓其传销本质。其系该传销组织的受害者,而非组织、领导者。

二、林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

  1. 林某下线代理商仅4人,且其名下近百名下线均为上线为提升级别而安插,并非其本人发展。
  2. 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第七十八条,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为“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”。林某的行为远未达到追诉标准。
  3. 林某并非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其地位和作用均不满足该罪的主体要件。

三、即使构成犯罪,也无逮捕必要

  1. 林某无故意犯罪前科,所涉非暴力犯罪,不属于应当逮捕的情形。
  2. 林某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,应认定为自首,依法可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  3. 林某年过半百,患有高血压、肾结石、心脏病等多种疾病,长期羁押不利于病情控制。

案件结果

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,认定林某不符合逮捕条件,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。林某当日获释,后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。

李旭峰律师点评

批捕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关键窗口期。本案中,我们通过梳理“***”公司的政治光环和媒体背书,证明林某作为底层代理商,主观上无法知晓其传销本质,不具备犯罪故意;同时,其下线人数及层级均未达到追诉标准,不符合该罪客观构成要件。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,林某得以重获自由。

刑事案件的辩护,越早介入越主动。批捕前若能说服检察机关不批捕,当事人往往能避免长期羁押,为后续无罪或轻判打下基础。

本文于2026年3月更新。李旭峰律师,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,电话135-0007-962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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