没有购房合同,靠一个电话号码打赢房产确权官司

发布时间:2019年5月30日 分类:成功案例

案件简介

原告潘某与生意伙伴吴某于1995年1月一起向某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,吴某买得四楼01、02房,潘某买得四楼03、04号房,后吴某谎称自己在房产局有熟人,可节省**费将潘某的合同、收据原件骗走,后与开发商串通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和收据,合同条款和签订日期与原合同一模一样,只是将买受人改为吴某。潘某虽然占有使用该房已十几年,但开发商一直以其没有合同、收据原件为由,不予办房产证,并向潘某提供了一份该公司与吴某签订购房合同的复印件。2011年初,吴某等人破门而入,强行侵占该房,双方致成纠纷。

由于潘某手头只有部分银行付房款的凭证(未注明房号),及多年来在该房居住的水电费、有线电视费收费单据等材料,而本案能证明其权利的最重要证据购房合同、收据却只有复印件,没有原件,潘某在找到李律师之前已咨询的多位律师均表示案件难以胜诉。李律师在接触本案后却没有轻言放弃,经过仔细审查相关的证据材料,李律师发现,虽然两份购房合同上的签订日期都是95年1月20日,但在潘某的合同复印件上,开发商所留的电话号码是6位数,而与吴某所签的合同上开发商的电话号码确是7位数,而吴某的电话号码,是广州市的8位电话号码。经查,茂名市电话升7位是95年5月,而广州市电话升8位是96年6月,由此可见,吴某这封合同至少是96年6月以后签订。

争议焦点

  1. 潘某与开发商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?
  2. 吴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?
  3. 讼争房产应归谁所有?

代理意见(李旭峰律师代理词节选)

一、开发商与吴某签订的合同系伪造,应为无效

  1. 潘某合同复印件上的开发商电话为6位数,吴某合同上的开发商电话为7位数。经查,茂名市电话升7位是1995年5月,广州市电话升8位是1996年6月。吴某合同上开发商电话为7位、吴某电话为广州8位,证明该合同至少是1996年6月以后签订,而非合同所载的1995年1月20日。
  2. 吴某合同上签字的开发商代表黄某,经查1999年11月后才入职,不可能在1995年的合同上签字。
  3. 吴某未能提供实际支付房款的证据,其持有的收据系伪造。

综上,吴某与开发商恶意串通伪造合同,依法应认定无效。

二、即使吴某为善意,潘某的权利也应优先保护

潘某在吴某签订合同前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十余年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,已付清价款并实际占有的买受人,其权利应予优先保护。

三、潘某已充分举证证明其购房事实

潘某虽无合同原件,但其提交的银行付款凭证、水电费单据、有线电视开户证明、租赁合同等证据,相互印证,足以证明其早在1995年即购房并实际占有使用。

法院认定

茂南区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,认定:

  1. 潘某的购房合同签订在前,吴某的合同签订在后;
  2. 潘某已付清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十余年;
  3. 吴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存在明显伪造痕迹,不能作为权利依据。

判决结果

一审判决讼争房产归潘某所有,判令开发商为潘某办理房产证。开发商与吴某均未上诉。

案件亮点

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合同复印件上的电话号码。李旭峰律师通过查询茂名、广州电话升位时间,锁定吴某合同系事后伪造,从而推翻其权利主张。

李旭峰律师点评

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:证据不在于多,而在于“对”。当事人手中虽无合同原件,但通过银行凭证、水电费单据等间接证据,足以证明购房及占有事实。而对方看似完整的合同,却因一个电话号码的细节被戳穿。诉讼中,细节往往决定成败。

本文于2026年3月更新。李旭峰律师,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,电话135-0007-962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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