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借银行卡涉嫌帮信罪,一场“贷款包装”骗局,如何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?
发布时间:2026年5月16日 分类:观点与动态
案号:武检刑不诉〔2025〕11号
案由: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(帮信罪)
案件结果:审查起诉阶段,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
办案机关: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
一、案情全景:一次看似简单的“包装流水”
李某某(化名)是云南昆明的一名普通中年男性,多年来四处打零工,2023年底他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办理一笔贷款。一天,他通过网络结识了一名自称“贷款中介”的上线(现已另案处理),对方声称可以通过“包装银行流水”的方式来帮助他快速提高贷款审批额度,只需将他本人的银行卡和U盾交给他们使用几天即可。
李某某心想“只是帮个忙,应该没什么大问题”,便答应了对方的要求。2023年12月28日,他按照上线的安排前往昆明某公园与两名陌生男子见面,在明知对方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,仍然将自己的交通银行卡、密码及U盾一并交给了对方。不久后,李某某收到了对方转账支付的3700元“报酬”。
他并不知道,自己的银行卡在三周内就卷入了一场跨省电信网络诈骗案。
短短二十多天时间里,这张银行卡的涉案流水总额就达到了35.9万余元。其中经公安机关查实,四川省成都市的一名被害人王某某被诈骗后部分资金流入该卡,核实被骗资金共计11258元。2024年1月,公安机关通过资金流追踪顺藤摸瓜找到了李某某,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河北武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,同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。同年11月,案件被移送至武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二、辩护攻坚:抓住两条“生命线”
接手此案后,我面临的核心问题是:当事人明知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仍出借,且有获利、有行政违法前科,如何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?
在深入阅卷之后,我确立了辩护的核心逻辑——紧紧扣住帮信罪司法认定的两条“生命线”:“主观明知”与“情节严重”。
【新规解读】 2025年8月25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25〕13号),自同年8月26日起施行。该解释针对实践中对“明知”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、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,修改完善了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,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、慎用推定,并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,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“明知是犯罪所得”,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。
第一环:主观明知≠放任犯罪结果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有提供帮助的行为,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。
在帮信罪案件的实务辩护中,“主观明知”的认定通常是控辩双方交锋最激烈的焦点。司法实践中,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一般需要重点审查以下证据:行为人是否曾被有关部门明确告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;是否从异常交易行为(如大额资金快进快出、频繁夜间操作、账户短期内被风控冻结)中推断出异常;交易对价是否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值等关键事实因素。
本案辩护过程中,我重点围绕当事人在案发3小时内发现账户异常后就立即主动到派出所报案的事实,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报案回执、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。当事人从最初的贷款需求,到包装流水的整个过程中,始终处于被层层欺诈的状态,并不能完全预见到上游犯罪的具体性质与危害后果,主观恶性较小。特别是在2025年新司法解释强调“严格依法认定明知、慎用推定”的背景下,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时,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“明知是犯罪所得”,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。结合新规精神,本案中李某某的认知状态与典型掩隐罪的“明知”存在本质差异,不具备应当认定为掩隐罪的主观要件基础。
第二环:情节轻微,依法可从宽
从涉案金额上看,当事人的银行卡涉案流水共35.9万余元,已核实被骗资金仅11258元,刚达到帮信罪的入罪门槛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帮信罪“情节严重”的量刑起点是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元,本案涉案数额仅略超这一标准。且当事人获利3700元,远低于“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”的从重情节门槛。
从认罪态度上看,案发后当事人主动认罪认罚,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,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。虽然他此前有两次因赌博和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被行政拘留的记录,但均不涉及刑事犯罪,尚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。综合全案事实,我们认为本案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关于“不需要判处刑罚”的规定。
三、案件结果
在代理律师的精细辩护和积极沟通下,本案的最终走向发生了根本性转折。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、证据和辩护意见后,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,于2025年3月13日正式作出武检刑不诉〔2025〕11号不起诉决定。
检察机关认定:李某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,涉案数额刚达到入罪标准,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自愿认罪认罚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。
不起诉意味着法律意义上的彻底无罪,没有任何犯罪记录,更不会留下案底。 当事人成功避免了刑事处罚对今后工作与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,案件办理取得了圆满成功。
四、李旭峰律师提醒
这起案件的辩护成功,并不仅仅依靠某一环节的偶然突破,而是依靠对帮信罪司法实践精细化、规范化裁判规则的准确理解。以下几点经验值得大家参考:
1. 帮信罪有明确的入罪门槛。 帮信罪的辩护有三道防线:立案红线、存疑不起诉、酌定不起诉。立案追诉必须达到“情节严重”标准,未达标准的,辩护律师要在侦查初期强力介入,坚决守住无罪底线。
2. 2025年新司法解释的重要变化。 2025年8月施行的新解释强化了“慎用推定”原则,强调综合判断,不能机械适用推定明知。这意味着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控方认定“明知”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,对仅有间接证据、拼凑推定明知的情形,要坚决提出异议。同时,新解释也明确了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四种情形:一是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;二是为近亲属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,且系初犯、偶犯的;三是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;四是其他情节轻微、危害不大的。
3. “出借银行卡”不是小事。 出借、出售本人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,哪怕只是“帮忙”“赚点零花钱”,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诉风险。在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背景下,更需提高警惕,切勿因一时疏忽或侥幸心理逾越了法律红线。
4. 案发后要积极补救。 如果已经涉案,不要自暴自弃。主动认罪认罚、积极赔偿被害人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,这些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关重要,是检察院决定是否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。此外,新解释新增了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”从宽处罚情形,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,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,争取获得从轻处罚。
5. 涉案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。 一旦发现自己被公安机关立案或调查,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。尽早提交有效辩护意见、推动证据补查补强,可以大大提高争取不起诉的概率。特别是在新司法解释下,辩护空间可能进一步扩大,更需专业律师精准把握适用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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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,法律功底深厚、扎实,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,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、合伙人。投身律师行业之前,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,多次破获大案、要案,成为执业律师...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