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出?

发布时间:2019年5月30日 分类:律师文集

1、初次鉴定的鉴定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。

2、应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:

(1)如鉴定结论有变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鉴定费;

(2)如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,由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承担鉴定费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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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?

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,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。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,超额部分,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。

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,误工费,住院护理费,住院伙食费,交通费。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,被扶养人生活费,精神损害赔偿金等。

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(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必要的营养费,残疾赔偿金、残疾辅助器具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,以及因康复护理、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、护理费、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),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。

2、应当在何时委托检验、鉴定?

(1)需要进行检验、鉴定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、鉴定。

(2)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。

(3)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、鉴定的,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。

3、鉴定机构完成鉴定的期限是多长?

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、鉴定机构约定检验、鉴定完成的期限,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。超过20日的,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,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。

因此,鉴定机构完成鉴定时间一般是20日;特殊情形为60日(需履行批准手续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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