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某故意伤害一案,一审获缓刑。

发布时间:2019年5月30日 分类:成功案例

案件简介

2015年12月10日凌晨,被害人孙某在茂名市电白区某酒吧闹事被保安带离后,打电话叫来符某1、符某2、符某3等人,与保安人员李某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。李某动手扇了孙某一巴掌,双方推拉。随后,李某从他人手中拿过一根伸缩警棍朝孙某及符某1打去,与其他保安人员追赶符某1至酒吧内,致符某1轻伤二级、孙某轻微伤。

2016年10月1日,李某被抓获归案。

公诉机关指控意见

公诉机关认为,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辩护意见(李旭峰律师)

一、李某系从犯,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

李某虽先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动手,但在整个事件中,多名保安人员共同参与,李某并非事件的组织者、指挥者,作用相对次要,应认定为从犯。

二、被害人有过错,可酌情从轻处罚

本案系因被害人孙某在酒吧闹事、纠集人员引发,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过错,依法可对李某从轻处罚。

三、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,认罪悔罪

案发后,李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孙某、符某1、符某2经济损失共计67000元,三被害人均出具谅解书,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理。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,当庭认罪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

法院认定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,构成故意伤害罪,系主犯。辩护人提出的从犯意见不予采纳。但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,当庭认罪,依法可从轻处罚;被害人有过错,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
判决结果

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。

案号:(2018)粤0904刑初150号

李旭峰律师点评

本案中,虽然法院未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,但通过强调被害人过错、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、认罪悔罪等情节,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。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中,赔偿谅解往往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之一,尤其是在轻伤害案件中,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适用缓刑有重要作用。

本文于2026年3月更新。李旭峰律师,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,电话135-0007-962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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